发布日期: 2016-11-30   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409
“诚信应考、杜绝作弊”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期末将至,同时四、六级考试也已临近。我们又要面临一次学习成果的检阅,同时又是一场道德与诚信的考验。“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的人生,以诚信为基石;我们的风采,以诚信为旗帜;我们的成就,因诚信更显辉煌;我们的明天,因诚信洋溢希望。今天我们在这里向全体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一、排除外界干扰,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一切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二、提高自身修养,争当一名诚信考生。请同学们切记:“分数诚可贵,奖励价更高,若为诚信故,两者皆可抛”。我们要充分复习,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考出诚信风格。
  三、“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让我们用诚信去撑起一片天空,去捍卫一方净土。希望同学们能在关键时刻严于律己,以优异的成绩向自己、老师、学校以及家长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爱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